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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得润电子、海洋王、利和兴信披违规被责令改正
来源:中新经纬2024-01-05 08:03:26

  中新经纬1月2日电 据深圳证监局2日消息,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得润电子)等3家上市公司因信披违规被责令改正。

  得润电子:年报数据不准等

  深圳证监局网站截图,下同。

  深圳证监局指出,经查,得润电子2020年半年度至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应收款项收回情况与实际不符,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得润电子还存在《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得润电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得润电子官网介绍,公司成立于1989年,主营电子连接器和精密组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家用电器、计算机及外围设备、通讯、智能手机、LED照明、智能汽车、新能源汽车等各个领域。

  海洋王:会计核算不规范等

  深圳证监局指出,经查,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洋王)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治理不完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未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未记录相关人员发言要点,个别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统计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包括:子公司收入及成本会计核算不规范。子公司深圳市明之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明之辉)对部分灯具销售业务错误地按照履约进度计算确认收入;2020年及2021年,将部分已完工但尚未结算项目在财务报表中错误列示为存货;未及时调整部分项目预算总成本,影响跨年度核算施工项目收入、成本的准确性。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下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规范。2020年末,明之辉未对已完工未结算工程项目相关合同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020年执行合同资产科目时账龄划分不准确,影响后续年度合同资产账龄的准确性。上述情况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分类不准确。明之辉对不同工程项目相关合同资产结转应收账款的时点存在差异,缺乏具体执行标准,影响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分类准确性。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监局认定,上述情况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此外,海洋王还存在个别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规范、部分制度更新不及时、个别销售订单的验收时间早于客户出具验收单的时间。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形反映出深圳证监局在公司治理、子公司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海洋王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海洋王官网介绍,公司成立于1995年8月,是一家自主研发、生产及销售各种专业照明设备、照明+智能控制系统、服务产品,并承揽各类照明工程项目的民营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

  此外,深圳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杨志杰、陈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海洋王轮值总裁杨志杰及轮值总裁、董事会秘书兼时任财务总监陈艳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杨志杰、陈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利和兴:成本核算不规范等

  深圳证监局指出,经查,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利和兴)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公司相关业务主要依据对账确认收入,且对账时间滞后于验收时间,与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不一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升级改造技术服务成本核算不规范。公司升级改造技术服务成本核算存在结转不及时,不同项目之间成本分摊不合理等问题,导致收入成本不匹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是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不充分。公司对原材料和部分成品存货减值准备的计提缺乏合理依据且存在不同年度随意调节计提比例的情形,2021年对发出商品进行减值测试所使用的预计售价高于实际订单售价,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是在建工程和生产调试成本核算不准确。公司依据工程付款进度对在建工程进行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相关机器设备的调试成本未及时转固,试生产期间良品的成本计价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七条的规定。

  深圳证监局认定,前述财务核算问题影响到利和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利和兴在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制定、货币资金管理和在产品管理等内部控制方面也存在不规范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利和兴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利和兴官网介绍,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9日,专注于自动化、智能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成为新一代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领先的智能制造解决方案提供商。

  同日(2023年12月25日),深圳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林宜潘、贺美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林宜潘作为利和兴董事长兼总经理、贺美华作为利和兴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林宜潘、贺美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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