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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中建”标志、字号,云南一公司被罚
来源:中新经纬2023-11-30 09:30:27

  中新经纬11月29日电 “云南市场监管”微信号29日公布9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中建(云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仿冒“中建”企业标志和字号简称被处罚。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介绍,2023年,云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民生消费热点和社会焦点,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执法专项行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截至11月,该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220件。

  9起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嵩明潮妍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仿冒混淆侵权商品案

  今年1月,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查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帝酿大重酒”系列白酒,该系列酒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重九”系列卷烟外观包装高度相似,且部分侵权产品摆放于“大重九”卷烟旁,引人误认为该系列酒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重九”系列卷烟有特定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嵩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二:罗平圆满生命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仿冒混淆侵权案

  今年4月,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查获当事人未经罗平县民政局允许,通过微信公众号、殡仪馆大厅门头、服务清单等处擅自使用罗平县殡仪馆名称从事殡葬服务宣传,引人误认为是罗平县殡仪馆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罗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三:中建(云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仿冒混淆侵权案

  今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公司住所使用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标志,且当事人使用的公司字号“中建”是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简称。经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认定,当事人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志和字号简称,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当事人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仿冒混淆侵权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处罚款。

  案例四:曲靖市兴教学校(曲靖二中兴教中学)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名称为“曲靖二中兴教中学”,与曲靖市第二中学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并以“曲靖二中兴教中学”校名挂牌,约定相关合作。在招生宣传中,当事人擅自将校名“曲靖二中兴教中学”中的“曲靖二中”四个字进行放大突出使用,并配“曲靖市第二中学”有关照片放在主界面,且宣称是“云南省一级一等高中曲靖二中直属分校”,与事实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陆良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五:景洪挽夏摄影店商业贿赂案

  今年4月,执法机关在对景洪市旅游市场联合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经查,今年3月,当事人通过给付拉单人佣金,由拉单人带客人进行相应的消费,以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六:蒙自孝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接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向消费者宣传其商品晓羊图图乳制品,该公司工作人员宣称其产品具有“利于保护视力,防治近视”“对皮肤干燥、发炎、上火等具有防治作用”“预防中老年人骨质疏松”“利于贫血患者补血强身”“预防中老年脑血管疾病”“改善脑记忆功能”“提高中老年人免疫能力,保护心脏,预防心脏血管方面疾病”“预防心肌梗死和脑梗死,降低血脂,降血压”等功效。该商品为普通食品,但当事人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红河州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七:腾冲市良玉珠宝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直播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客服人员通过微信客户推送直播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起开始从事翡翠原石网络直播经营,直播地点为腾冲城区周边户外空地。为使直播场景真实,主播与临时聘用的“货主”按照直播前设定的剧本和人物设置,虚构直播场景和内容,让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翡翠原石是来自缅甸的一手货源,价格更便宜,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腾冲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八:云南袋鼠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于2021年4月成立以来,以某公司外卖代运营为主,主要从事某外卖平台线上运营运作和提升培训工作。当事人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在微信公众号上开展团团霸王餐业务。该业务中,当事人利用返利吸引消费者消费,同时要求消费者按商家要求给予好评,提升网络外卖商家的信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九:陆良仟福祥珠宝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当事人系某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店,经营的项目为某品牌的珠宝首饰。今年4月至5月,某珠宝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当事人参与该活动并进行大量宣传,但宣传中并未对该活动的参与方式、奖项种类、数量或中奖率、奖金金额或奖品价值进行详细说明,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陆良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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