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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ST深天及控股股东、董事长收监管函:质押担保未及时信披
来源:中新经纬2023-09-10 16:45:14

  中新经纬9月6日电 深交所6日向ST深天及控股股东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君浩)、董事长林宏润下发监管函。

监管函截图

  监管函显示,ST深天2023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君浩、公司董事长林宏润于2021年4月指使他人将公司子公司存单1.25亿元为广州市同鑫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同鑫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期限6个月。

  2021年10月,公司继续以上述存单为同鑫公司的银行贷款1.25亿元提供质押担保。2021年12月,同鑫公司归还银行贷款,上述存单解除质押,资金本息转回公司账上。

  公司未及时就质押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担保金额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6.90%。

  深交所指出,ST深天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9.11条的规定。

  广东君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1条、第4.1.5条、第4.1.6 条的规定。林宏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

  中新经纬注意到,此前ST深天被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就包含上述问题。

  据ST深天4月28日晚间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46号)。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与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公司以对外投资款、预付款等名义将公司资金实际提供给控股股东关联方使用。公司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4月和10月,公司先后两次以大额存单为他人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上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此外,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和三会会议记录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ST深天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ST深天主营业务是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房地产的开发与销售。今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收8946.18万元,同比下降58.29%;归母净利润亏损5009.59万元,同比减亏18.68%。

  截至发稿时,ST深天报6.33元,跌幅.16%。(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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