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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已出售住房及其结清商贷记录,不作为住房套数认定依据
来源:中新经纬2023-08-13 12:23:10

  中新经纬8月11日电 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该中心1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每人每月再次提高300元;已出售的住房及其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作为住房套数认定依据。

  《通知》规定,缴存人家庭在重庆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中心城区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1800元/月,夫妻双方为3600元/月;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双方为3000元/月。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缴存人家庭,符合重庆市住房租赁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城区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2700元/月,夫妻双方为5400元/月;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2250元/月,夫妻双方为4500元/月。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本次政策优化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每人每月再次提高300元

  本次政策调整后,多子女缴存人家庭在重庆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租房提取额度在非多子女家庭提取额度基础上提高50%,体现对多子女缴存人的政策倾斜,进一步减轻多子女缴存人租房压力,帮助改善其家庭居住条件。

  同时,为进一步方便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通知》规定,缴存人及其配偶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重庆市新建商品住房,符合重庆市相关提取政策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

  该中心表示,本次政策调整后,重庆市缴存人办理商贷购房首付款提取的方式,由缴存人先自行支付购房首付款、再办理提取手续,调整为缴存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即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提取资金由缴存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至相关项目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即由以前的“先付后取”优化调整为“即取即付”,从而减轻了购房压力。缴存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会同开发企业及时退回提取资金。

  “重庆公积金”微信号截图

  另外,为满足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置换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求。《通知》规定,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在重庆市仅有一套住房,可申请将该套住房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本次政策优化后,在坚持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了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已出售的住房及其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作为住房套数认定依据。

  另外,《通知》还规定,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重庆市工作、创业、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在渝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符合重庆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实施加装电梯的,提取范围放宽至本人、配偶、子女以及本人与配偶双方的父母等。(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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