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2月1日电 1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介绍,近年来,资本市场的法治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2020年3月1 日,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施行,《证券法》将存托凭证明确为法定证券品种,并对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条件做了原则规定,完善了信息披露要求,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存托凭证办法》有必要根据《证券法》作出调整。同时,《存托凭证办法》规定的发行程序为核准制,科创板、创业板在试点注册制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程序做了衔接性规定,在全面实行注册制背景下,有必要根据注册制要求,对《存托凭证办法》有关发行程序作出调整。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主要有四点:
(一)关于存托凭证的发行
一是完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条件,《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修改了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修订草案据此做了相应调整。二是明确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实行注册制,具体审核、注册程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发行注册程序的规定,修改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报送要求。三是将“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修改为“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二)关于信息披露
一是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性要求。二是补充监事、监事会及履行类似职务的个人或者机构对有关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的保证义务。三是完善定期报告要求,按照《证券法》授权,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定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和内容。四是将境内外“同步”披露修改为“同时”披露。
(三)关于投资者保护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新增先行赔付相关条款,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先行赔付。
(四)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根据《证券法》规定,对短线交易、非法持有、买卖证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违规减持等法律责任规定做了完善。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规定,将罚款的上限由“三万”修改为“十万”,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罚款的上限为“二十万”。 (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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