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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完善熊猫债资金管理 推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
来源:中新经纬2022-12-04 09:30:25

  中新经纬12月2日电 据央行网站2日消息,为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央行、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下称熊猫债)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融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熊猫债资金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二是规范登记及账户开立流程,熊猫债发行前在银行办理登记,允许分期发行中首期登记开户、后续发行后逐次报送发行信息,并可共用一个发债专户。三是完善熊猫债外汇风险管理,境外机构可与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汇率风险。四是明确发债募集资金可留存境内,也可汇往境外使用。

  来源:央行网站

  账户开立

  《通知》明确,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央行、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通知》要求,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下称开户银行)办理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说明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利息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支付或结汇支付发行债券本息和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资金使用

  根据《通知》,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通知》还规定,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支付相关税费的,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还本付息资金需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同时,相关银行应按照规定,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监督和统计数据。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外机构根据本通知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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