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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应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来源:中新经纬2022-12-04 09:01:20

  中新经纬12月2日电 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明确,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当遵循管理全覆盖原则、分类管理原则、风险为本原则。

  治理架构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表外业务管理的治理架构。董事会对表外业务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负责制定表外业务的发展战略,审批重要的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等。高级管理层承担表外业务的经营管理责任,负责执行董事会对于表外业务的决议,制定表外业务的经营计划、政策流程、管理措施等,审批表外业务种类,组织实施。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表外业务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开展表外业务前,应当由会计部门根据表外业务的交易结构对相应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核算规则进行审查,确保其准确反映表外业务的经济实质和风险实质。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汇总整理全行表外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并作为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的一部分,向董事会报告。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审计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商业银行聘请外部审计师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将表外业务风险情况及相关会计信息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范围。

  风险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声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及时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并建立业务、风险、资本相关联的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总行统一集中管理的表外业务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制度,并定期跟踪评价,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不同业务种类,制定差异化的合作机构资质审查标准,书面确定对单个合作机构的风险限额和风险监控方式。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表外业务时,不得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应当遵守资金来源、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投资范围、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相关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表外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穿透原则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禁止通过欺诈或者误导的方式进行错误销售;向下识别底层资产,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相关监管要求,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信息披露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定以及委托协议的约定等对表外业务情况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表外业务的规模、结构、风险状况等。

  监督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相关表外业务的资产风险分类和减值准备计提情况,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情况,相关风险准备金计提情况,以及表外业务对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的影响实施持续监管。对不能满足本办法及其他关于表外业务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号)同时废止。(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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